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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歇業廠商轉讓他人其庫存未稅貨物准由承讓人具結完稅
公發布日: 民國 53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29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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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1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3條)規定廠商歇業,其有未經完稅貨物仍應照數完稅清訖方准註銷登記一節,係對關閉歇業之廠商適用;至轉讓他人繼續營業者,該項未經完稅之貨物自可准予取具承讓廠商具結負責於貨物出廠時完稅後,註銷廠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