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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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暑期進修之滿20歲子女不得列為受扶養親屬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09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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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
20
歲以上,於暑假期間在師範專科學校暑期部幼教科進修,核非屬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編者註:現行第
1
款)第
2
目規定「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該子女之扶養親屬寬減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