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暑期進修之滿20歲子女不得列為受扶養親屬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09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
20
歲以上,於暑假期間在師範專科學校暑期部幼教科進修,核非屬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編者註:現行第
1
款)第
2
目規定「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該子女之扶養親屬寬減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