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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暑期進修之滿20歲子女不得列為受扶養親屬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09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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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20歲以上,於暑假期間在師範專科學校暑期部幼教科進修,核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第1款)第2目規定「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該子女之扶養親屬寬減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