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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偶如受其他納稅義務人扶養得由該他人申報免稅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332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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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受另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者,得由另一納稅義務人列為扶養親屬並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原納稅義務人不得再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