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租地設置掩埋場或資源回收廠須按核定規劃使用方准適用特別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615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地方政府租用私有土地,設置垃圾衛生掩埋場或資源回收(焚化)廠等公共設施,准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行政院94/09/08院臺財字第0940039692號、財政部94/09/15台財稅字第094045615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