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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核准籌建加油站之土地未依限興建致許可失效應改課並追補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302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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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核准籌建加油站,並依土地稅法第18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因未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期限完成籌建,致籌建許可失效,如經查明該籌建之加油站,於建造執照核發後自始未動工興建,其用地核屬「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除應即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外,並應追溯補徵原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之差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