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土地贈與、繼承及共有物分割未涉有地價補償之情形,在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再行出售或贈與者,均無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處罰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按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贈與」、「繼承」之法律性質與「買賣」有別,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在上開法條處罰範圍內。三、至於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倘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屬無補償者,應無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如屬有補償者,土地價值增加之一方,因土地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價值增加而支付地價補償予地價減少之他方,其性質與買賣相同,土地價值增加之一方在共有土地分割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再行出售土地時,應依照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辦理。本案陳○與他人共有之土地辦理分割結果,君為土地價值減少之一方,自無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