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媳於年度中成年仍得列為受扶養親屬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3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納稅義務人之子應徵入伍服役,其媳如經查明於受扶養年度進行中始屆滿20歲,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第1款)第4目規定者,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應准減除其媳之扶養親屬寬減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