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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和解應於繼承登記後移轉第三人其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49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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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於訴訟中死亡,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嗣經法院和解,依和解筆錄記載,應由繼承人完成繼承登記後移轉土地予楊女士,現女士持憑法院和解筆錄單獨提出土地現值申報,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應以義務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