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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75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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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除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得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外,其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使用部分,應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