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內修護廠若僅打造裝配管理中心用車免辦廠商及產品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5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以其自購之已稅汽車底盤,交由自設之修護場打造車身,如該修護廠亦設於加工出口區內,僅打造裝配該中心自用車,並不承攬打造他人車身業務,可由該修護場專案申辦繳納車身貨物稅手續,並免辦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