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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用地未依核定規劃使用其所有權人應即申報並自次年期改課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284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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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坐落工業區或工業用地之土地,如原持工廠登記證向稅捐稽徵機關請准按工業用地課徵地價稅,而嗣後工廠登記證被註銷,則參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原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13條)規定,其工廠用地即屬未依原核定之規劃使用,亦即其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依同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自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