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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寄送國外樣品仍應辦理產品登記並依規定辦理銷案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2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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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製音響組合樣品寄送國外客戶,仍應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出廠寄送時應請領(編者註:已改為自行填用)免稅照報關出口,並依規定檢附出口副報單(編者註:已改為出口報單副本)辦理銷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