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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子女或兄弟姊妹年滿20歲於年度中畢業仍可列為受撫養親屬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3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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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而於年度中途畢業者,其扶養期間雖不滿1年,仍可按全年之扶養親屬寬減額扣除;惟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亦應合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