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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稅車輛加裝吊桿或其他設備其裝置廠商應否辦廠商登記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0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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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凡在已稅車輛上加裝吊桿(車)液壓升降尾門或其他設備,合乎課徵貨物稅要件(即價格超過7,000元)者,准由裝置廠商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納稅,裝置廠商如原非貨物稅工廠,且別無產製應納貨物稅之貨物者,可免辦貨物稅廠商登記,以資簡化。說明:二、為劃一處理已稅車輛加裝吊桿(車)或其他設備納稅手續,茲分別規定如次:(一)添加之吊桿(車)升降尾門或其他設備,由裝置廠商供應者,應由裝置廠商檢具該項機具及裝置價款之統一發票,申報納稅領照。(二)添加之吊桿(車)升降尾門或其他設備,由客戶自備者,應由客戶提供購置該機具之統一發票(若機具係客戶自行進口者,提供進口發票及進口貨物納稅憑證等文件)交由裝置廠商,檢附裝置價款統一發票,申報納稅領照。三、若裝置工廠除加裝設備外,另產製他項應稅貨物或經營國外輸入應稅貨物者,仍應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0條)之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
(本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