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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提供土地建屋出售應辦營業登記者其出售土地之所得不列入事業之盈餘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49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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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依本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及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者,其屬出售土地部分之所得,不列入該營利事業之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