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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區土地出租供設置屠宰場應按工業用地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711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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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未自行從事農業生產,而將土地出租與私人設置屠宰場使用,雖該屠宰場列為農業產銷之必要設施,惟因其係從事畜禽之屠宰、解體與分裝之次級加工行業,且具有營利性質,已非屬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應無徵收田賦之適用。至案關之屠宰場既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於農業區,並依法領有「屠宰場登記證」,依本部91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050號令規定,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