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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應稅貨物完稅價格之計算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6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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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口應課徵貨物稅貨物,海關進口稅則及其增訂規定免稅者,因無稅率,則無進口稅額,不發生加計免徵進口稅之問題。(二)海關進口稅則增註規定之稅率,無論較一般稅率提高或降低,均係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進口應課徵貨物稅貨物,依海關進口稅則增註規定降低之稅率課徵進口稅者,則其進口稅額即係依此稅率計算而得,其貨物稅完稅價格,自應以加計此項進口稅額為準。(三)進口應課徵貨物稅貨物,海關進口稅則規定有稅率者,則有進口稅額,而依關稅法、獎勵投資條例(編者註:已廢止)或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應加計其免徵進口稅之數額計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