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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人申請以房地抵繳稅費未獲准前其執行及新增稅費之處理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342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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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稅捐稽徵機關處理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抵繳其他稅費聯繫作業要點規定(編者註:詳見本作業要點第2點至第5點)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抵繳其他稅費之案件,該經申請同時抵繳之欠稅費,於未獲核准抵繳前,除有將屆徵收期限之虞,應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並請其延緩執行外,其既經申請同時抵繳,自宜循抵繳程序辦理;惟如嗣後未經核准同時抵繳者,應依一般移轉案件之查欠作業程序辦理。至於新增之欠稅費,應可比照前述規定辦理。三、各地區國稅局接獲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並同時抵繳其他稅費之案件,倘經查明該抵繳之土地或房屋尚不足清償稅捐處原通知及新增之稅費者,僅就足額清償部分核准其同時抵繳;該未同時抵繳之其他稅費,於函復納稅義務人時,應副知該管稅捐處依一般移轉案件之查欠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