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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工廠登記之變革有關工業用地稅率之適用範圍及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30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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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0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為因應工廠登記制度之變革,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合法登記工廠減半徵收房屋稅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上開規定係以辦理工廠登記之廠房用地為適用對象,亦即以製造業為主要對象,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工廠登記改以達一定標準者,始需依該法申辦工廠登記。故製造業之範圍包括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及免辦工廠登記而實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行為者。是以,於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須設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始可准予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至於是否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則非所問。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者註:已於99年5月12日廢止)規定編定之工業區,並依下列第1、2款規定辦理:(一)生產事業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均准予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二)社區用地,供作勞工宿舍、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三)工業用地或工業區非屬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者,比照前2款之規定辦理。二、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後,屠宰業因非屬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免予辦理工廠登記,其用地地價稅之課徵,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屠宰業依法領有「屠宰場登記證」者,因係由工業主管機關參與會勘合格而准予設立,其設立之屠宰場應可認屬與工業有關,准予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四、工業用地申請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之證件如下:1.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編者註:現行登記不發證,應為「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