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ÍÍ公司將前期銷售機車之獎勵金,從後期銷售機車之出廠價格(編者註:銷售價格)中直接扣減,致所報出廠價格及完稅價格偏低,應予調整更正其出廠價格及完稅價格。說明:二、貨物稅條例第13條所稱之出廠價格,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係指貨物出廠當月份之銷售價格。本案ÍÍ公司所扣除之前期(即非屬貨物出廠當月)銷售機車所發生應給予經銷商之獎勵金,並非貨物出廠當月份銷貨之折讓,自不能從當月份出廠價格(編者註:現已修正為銷售價格)扣減計算完稅價格。三、本案該公司以前期銷售機車之獎勵金在後期銷售機車之出廠價格中直接扣減,核與本部台財稅第801249566號函闡釋之規定不合,應照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