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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本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於行政執行處實施拍賣程序亦應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7866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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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第30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規定,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實施之拍賣程序亦應適用。
(本部112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65122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