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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拍賣土地之價額清償執行費後不足扣繳增值稅而發給移轉證書者應向原所有權人追繳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15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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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張君所有土地被法院拍賣,其拍定價額清償執行費後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究應向原所有權人抑或拍定人追繳一案。說明:二、按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5條已有明文。另同法第51條第2項所定拍定人僅係代為繳清差額,尚不能據此認定其為納稅義務人。是本案如屬上開條文所定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其既經拍賣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就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部分,仍應向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即原所有權人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