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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16: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對特殊對象且銷貨折讓未虛報者准加權計算銷售價格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12495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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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產製廠商銷貨之折讓,如非對特殊對象所為,並於銷貨開立發票時,於發票載明折讓金額與實收價款,而實收價款亦無偏低現象者,准予核實列入加權平均計算出廠價格(編者註:現已修正為銷售價格)。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