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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對特殊對象且銷貨折讓未虛報者准加權計算銷售價格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12495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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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產製廠商銷貨之折讓,如非對特殊對象所為,並於銷貨開立發票時,於發票載明折讓金額與實收價款,而實收價款亦無偏低現象者,准予核實列入加權平均計算出廠價格(編者註:現已修正為銷售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