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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自我國業者取得之再保費收入不課營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16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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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業務具國際性,我國保險業者自國外取得之再保費收入,所得來源國並未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於國際慣例及互惠原則,外國保險業自我國保險業者取得之再保費收入,亦不宜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