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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合法認養之孤兒與老弱得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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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認領之孤兒或認養之老弱無依貧民,如其相互間經正式依民法規定辦理收養手續,並合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第1款)第1目規定者,准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寬減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