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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總機構在境內之公益團體其境外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00104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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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其中華民國境外分支機構或附屬作業組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