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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07: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判決分割無法證明起訴日得以確定日為審核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4185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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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因法院卷宗銷燬而無法提出起訴日期證明文件,其分割前後各人所有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判決確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