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判決分割無法證明起訴日得以確定日為審核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4185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因法院卷宗銷燬而無法提出起訴日期證明文件,其分割前後各人所有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判決確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