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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扶養親屬實際扶養未滿1年仍按1年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50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53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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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扶養條件之親屬,即可享受「撫養親屬寬減額」之待遇,至在納稅年度內其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滿
1
年,並非核計寬減額之要件,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年
7
月始滿
20
歲,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有關減除扶養親屬(該子女)寬減額,應仍按
1
年之寬減額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