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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扶養親屬實際扶養未滿1年仍按1年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50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53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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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扶養條件之親屬,即可享受「撫養親屬寬減額」之待遇,至在納稅年度內其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滿1年,並非核計寬減額之要件,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年7月始滿20歲,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有關減除扶養親屬(該子女)寬減額,應仍按1年之寬減額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