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於補償費未完成發放前經法院拍賣其土增稅課徵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077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經函准內政部79年8月24日台(79)內地字第827915號函略以:「土地於77年12月經政府公告徵收,並於地價補償費發給完畢之前由法院於78年3月予以拍賣,其拍賣效力經司法院秘書長79年7月18日(79)秘台廳(一)字第1821號函復認為尚難認為無效。故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應於法院拍定時,以法院拍定價額為準(編者註: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已修正)計徵,再於土地所有權人(即拍定人)領取地價補償費時,以拍定價額為前次移轉現值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