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17:5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人民在臺居留未滿183日年度之所得可與配偶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05215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自
起,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
183
日,而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臺灣地區境內居住之個人時,該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
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5
條及第
25
條之
1
之規定課徵所得稅;其依前揭修正條例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臺灣地區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