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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銷售新車於發票載明銷售額與廢車處理費者僅就新車計算完稅價格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273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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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製造業者銷售新車開立統一發票時,准照本部台財稅第790697065號函規定,將汽、機車銷售額與廢汽、機車回收清除處理費分項載明,並於報繳貨物稅時,僅就汽、機車之銷售額依貨物稅條例第13條至第16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