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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人取自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收益課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7037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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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國內銀行信託部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其所孳生之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及證券交易所得,分配給信託人(編者註:係指委託人)時,該信託人如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自國外之收益,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免納所得稅。三、信託人如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該項收益,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