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2: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罰鍰處分確定或已逾核課期間始申請分開申報者不予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938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未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經查明各該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後,始申請分開申報者,如屬罰鍰處分確定或已逾核課期間案件,應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