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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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報前被扶養人已死亡其所得由納稅人自行選擇有利方式核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58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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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甲於
86
年死亡時無配偶,其子辦理
8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甲列為扶養親屬之一,被繼承人甲之所得,宜就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以受扶養親屬之身分由其子申報扶養合併申報)或同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規定(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結算申報),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最有利之方式核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