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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報前被扶養人已死亡其所得由納稅人自行選擇有利方式核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58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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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甲於86年死亡時無配偶,其子辦理8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甲列為扶養親屬之一,被繼承人甲之所得,宜就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以受扶養親屬之身分由其子申報扶養合併申報)或同法第71條之11項前段規定(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結算申報),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最有利之方式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