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灣分公司取自國外總機構匯入之採購費用,是否仍可適用本部75年9月2日台財稅第7558643號函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乙節:○○臺灣分公司配合經濟部「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劃增設研發中心,如其所負責之研發業務,並未影響其原有為總公司在臺處理採購之業務,且○○臺灣分公司可明確區分採購業務及研發業務之範圍,並依業務性質明確歸屬採購及研發個別業務之收入、成本及費用,單獨設帳管理,且符合經濟部「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劃補助契約書之約定,則其因為總公司辦理採購業務,而由總公司匯入之採購費用部分,仍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