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就不同工廠產品合併計稅應核轉本部核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682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貨物稅產製廠商總機構申請按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2條第1項規定,就不同工廠產製相同產品之銷售價格合併計算完稅價格者,應檢附「貨物稅廠商就不同工廠產製相同產品合併計算完稅價格產品明細表」,分別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二、各該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就其主管部分項目與廠商登記表及產品登記申請表核對相符後,於相關查核欄內註記簽章,連同產品登記申請表影本一併函送本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