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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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訊傳達器應併同錄影機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313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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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式錄放影機視訊傳達器(VIDEOSENDER) 如併同錄影機一併出售,該視訊傳達器應併同錄影機課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