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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視訊傳達器應併同錄影機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313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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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式錄放影機視訊傳達器(VIDEOSENDER) 如併同錄影機一併出售,該視訊傳達器應併同錄影機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