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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許可設立後核准使用前如取得核准延期證明可適用特別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55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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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爾夫球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設立後,未經核准開放使用前,可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取具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證明文件以憑認定其是否已按核定規劃使用。其無法取具主管機關證明文件者,應認為未按核定規劃使用,自無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適用。三、高爾夫球場實際使用面積超過原核定設立球場面積部分,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應無特別稅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