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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車附裝零配件應合併機車銷售價課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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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產製廠商所產之機車,在出廠時已裝置於車上之零配件,或其零配件雖尚未裝置但係隨車銷售者,核與經銷商應客戶要求另行出售之零配件不同,應予合併機車出廠價(編者註:現已修正為銷售價格)計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