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營利事業指派董監事取自在臺投資事業之酬勞及車馬費收入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524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國外營利事業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經政府核准投資於我國境內生產事業,該國外營利事業指派自然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擔任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其取自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酬勞及車馬費收入,如屬國外投資公司之收入,雖委託該投資公司設在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代為領取,仍可由被投資公司於給付時按率扣繳後,不再併入在臺分支機構之所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110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00460176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