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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欠稅土地申辦分割如已提供相當擔保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051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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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繳地價稅之土地,於其欠稅行政救濟程序中申辦共有土地分割查欠作業,如該公司已就其欠繳之地價稅提供相當擔保,准予參照本部85年8月7日台財稅第851913548號函(編者註:參閱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規定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惟其提供擔保品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應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