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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飲料之包裝紙箱非屬容器不得減除其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9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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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貨物稅條例第10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按扣除容器(即直接供為裝置飲料之紙盒容器之價格)之批發淨價,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依率計徵。至於裝放飲料之包裝用紙箱,並非直接裝置飲料之容器,係屬同條例第6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3條)規定之包裝從物,依同條規定其完稅價格應包括該包裝從物之價格,故不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