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國外繳納之所得稅扣抵應就全部國外所得併計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8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關於營利事業在與我國有互免航運所得稅之國家所繳納地方政府之所得稅,於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時,計算扣抵應納我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照現行規定辦理。說明:二、查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末段規定「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其可扣抵之數,既未規定應按個別國家之國外所得予以核計,自應依照現行規定按全部國外所得核計其可扣抵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