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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夫妻結婚年度已合併申報嗣經查獲漏報所得可准其改按分別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3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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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年度已選擇按合併申報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漏報所得,稽徵機關可准其改按分別申報,重行核課所得稅,但漏報所得,仍應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