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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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夫妻之綜合所得稅可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辦理合併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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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為所得稅法第
15
條所明定,綜合所得稅可合併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